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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执字第62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与朱建中、唐莉群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朱某某,唐某某,苏州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吴江某某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江执字第622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负责人汤某,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朱某某。被执行人唐某某。被执行人苏州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总经理。被执行人吴江某某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某某,该总经理。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与被告朱某某、唐某某、苏州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吴江某某纺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9日作出的(2014)吴江商初字第19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被告朱某某、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借款本金250万元及相应利息(至2014年9月10日止的利息为4166.67元,自2014年9月11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2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25%计算)。被告朱某某、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律师费损失60683元。若被告朱某某、唐某某无法清偿上述债务,原告有权对被告朱某某、唐某某共有的位于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梅石路591号君临太湖4幢303室房屋(登记的债权数额为75万元,权证号为苏房他证吴江字第001764**号),以及朱某某名下位于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垂虹路76号二弄6号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房屋登记的债权数额为38万元,权证号为苏房他证吴江字第001764**号;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债权数额为137万元,权证号为吴押他项2013第3612号)以拍卖、变卖或折价等方式所得价款在登记债权数额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上述抵押物变价后如有不足,被告朱某某、唐某某仍应继续清偿。被告苏州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吴江某某纺织有限公司对被告朱某某、唐某某履行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收取28232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3792元,由被告朱某某、唐某某负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被告苏州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吴江某某纺织有限公司对该项诉讼费用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该费用亦在抵押担保范围之内。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至期,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952535元,执行费3192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朱某某、唐某某、苏州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吴江某某纺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和传票,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法定义务并如实申报其名下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反映被执行人有房产可供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委托苏州工业园区信和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朱某某名下位于松陵镇垂虹路76号二弄6号的成套住宅及阁楼进行价值评估。经评估,松陵镇垂虹路76号二弄6号的成套住宅及阁楼市值为2790948元。2015年8月24日,本院依法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朱某某名下位于松陵镇垂虹路76号二弄6号的成套住宅及阁楼。本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发布拍卖公告,定于2015年9月23日10时至2015年9月24日10时止(延时除外)以2790948元为底价对涉案房地产进行第一次公开拍卖,最终因无人报名而流拍。本院定于2015年10月7日10时至2015年10月8日10时止(延时除外)以2232800元为底价对涉案房产进行第二次公开拍卖,最终因无人报名而流拍。本院定于2015年10月13日10时至2015年10月14日10时止(延时除外)以1786240元为底价对涉案房产进行第三次公开拍卖,最终因1人报名而流拍。本院定于2015年11月19日10时至2015年11月20日10时止(延时除外)以1786240元为底价对涉案房产进行公开变卖,至变卖报名截止日,有4位竞买人缴纳保证金,变卖如期举行。最终,该房屋以2051240元变卖成交。本院依法组织财产分配,本案申请执行人受偿1811655元。本院另查封被执行人唐某某名下位于松陵镇梅石路591号君临太湖4幢303室的房屋及4幢11号车库,查封期限至2016年12月23日止。该房屋现为被执行人朱某某、唐某某家庭居住用房,本案中暂不处置。本院另查封被执行人唐某某名下苏E福克斯牌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限至2017年12月13日止。但由于车辆实物去向不明,本院无法进行变价处理。若需对上述财产进行续封,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的,不利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院将被执行人朱某某、唐某某、苏州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吴江某某纺织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向各银行、吴江区房产管理处、吴江区国土资源局、吴江车辆管理所等单位调查核实,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朱某某、唐某某、苏州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吴江某某纺织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也未提供其他有效的可供执行线索。上述事实,有房地产评估报告、淘宝网拍卖公告、拍卖成交确认书、收款单、分配债权表、划款单、不动产登记信息、财产查控回执等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被执行人朱某某、唐某某、苏州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吴江某某纺织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目前,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吴江商初字第1985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经查实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长安审判员  庾勤泉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沈 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