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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4民初10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河间市银海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付秋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间市银海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付秋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4民初1029号原告河间市银海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川华,董事长。被告付秋莲,女,成人,汉族,住河间市。本院审理原告河间市银海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付秋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间市银海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河间市银海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雁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