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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磴执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刘庆龙与张建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磴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磴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庆龙,张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磴执字第38号申请执行人刘庆龙,男,汉族,1970年10月20日出生,住磴口县.被申请执行人张建新,男,汉族,1952年10月25日出生,住磴口县.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日作出的(2014)磴巡初字第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经执行,于2015年1月4日向被申请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申请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执行,被申请执行人张建新找到担保人辛明勇自愿为其担保。现已将担保人辛明勇的个人工资账户冻结。因被申请执行人赵建新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磴执字第38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贾 虎执行员 殷建兵执行员 任 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 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