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9民终2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泮丽君与郑雅莲、任燕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雅莲,任燕,泮丽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9民终2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雅莲。上诉人(原审被告)任燕。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郑雅莲,即本案上诉人,系上诉人任燕的母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泮丽君。上诉人郑雅莲、任燕为与被上诉人泮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5)舟普商初字第15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通知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4月28日上午9时到庭参加诉讼,但上诉人郑雅莲、任燕在收到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郑雅莲、任燕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郑雅莲、任燕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85元,减半收取142.5元,由上诉人郑雅莲负担,任燕连带负担2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旭涛审 判 员 刘燕波代理审判员 龚 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戎 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