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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6民初6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徐兴忠、林磊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兴忠,林磊,上海国际机电五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杨德凤,张雅玲,张月生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6民初690号原告:徐兴忠。委托代理人:罗龙江、韩全啟,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磊。委托代理人:鲍乐东、黄金苹,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国际机电五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方陆路320号3幢。法定代表人:杨德凤。被告:杨德凤。被告:张雅玲。被告:张月生。原告徐兴忠诉被告林磊、上海国际机电五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杨德凤、张雅玲、张月生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原告徐兴忠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徐兴忠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兴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25元由原告徐兴忠负担。审判长  张钟林审判员  张 争审判员  唐庆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金 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