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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滨民初字第025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陈桂华与吴晓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桂华,吴晓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澄滨民初字第02566号原告陈桂华。被告吴晓春。原告陈桂华诉被告吴晓春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1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沈金锋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桂华,被告吴晓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桂华诉称:2015年6月28日上午,她外出倒垃圾途中被吴晓春摁在地上暴打多时,致使其头部、身上多处受伤,直到吴晓春邻居路过过来劝阻,才得幸免。随即报警处理,但因吴晓春家属多方阻扰直到2015年10月6日公安机关才对吴晓春做出行政处罚,但对于她的治疗与赔偿问题至今都未解决。她本就身患肺癌,无钱医治,平时都是自己一人生活,无人照料,家中经济情况很差,被打后更是雪上加霜,吴晓春也一直不肯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拖了近一个月才让她去做了一些简单的检查,此后就再也不管,她因此错过了最佳治疗时机,导致身体状况日益变差,每日周身疼痛难忍。实在无法忍受,无奈只得借钱去看,但为时已晚,以致现在遗留下脚痛、面瘫、头痛、耳鸣、听力下降等后遗症,给她生活造成了极大的不便,并且此前吴晓春曾多次辱骂她,糟践她所种作物,在她家附近焚烧垃圾等行为试图赶走她,让她压力巨大,终日心慌难安。吴晓春的种种行为已经严重对她的精神和生活造成了极大的影响与侵害,严重侵害她的合法权益,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吴晓春赔偿医疗费1642.81元、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被告吴晓春辩称:陈桂华曾说他妻子和蒋锡金有不正当关系。2015年6月28日早上,他听见陈桂华和蒋锡金大声谈话,就走过去证实此事,但蒋锡金当场不认。陈桂华遂当面侮辱他人格,说家里东西被他偷了,他急火了才打了陈桂华嘴巴。吴孟良和他是同组村民,有高度近视,对面走过去都不认识人。吴孟良在公安机关所作陈述是伪证,严重损害了他的合法权利,请法院查明事实。不认可陈桂华主张的医疗费,也不同意赔礼道歉并赔偿陈桂华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8日上午,吴晓春在江阴市澄江街道葫桥村老街上220号陈桂华家门口,因琐事与陈桂华产生口角,后对陈桂华采用打耳光等方式实施殴打。2015年10月15日,江阴市公安局做出澄公(郊)行罚决字[2015]68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吴晓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事发后,陈桂华多次到江阴市中医院、江阴市第三人民医院等门诊治疗,诊断为神经性耳鸣,共计产生医疗费1642.81元。吴晓春对医疗费不予认可,认为医疗费与其打了陈桂华两个耳光产生的伤情不相适应,要求对陈桂华的医疗费是否系因被其打耳光产生进行鉴定。本院限期要求吴晓春提交书面鉴定申请,但吴晓春未能在本院规定期限内提交。另查明:江阴市公安局西郊派出所在事发后分别对吴晓春、蒋锡金、陈桂华、吴孟良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其中吴晓春于2015年6月28日陈述:我就用手推了她肩膀一下以指责她,想让她别在污蔑我了,但没想到陈桂华被我一推就坐在地上了。2015年10月15日又陈述:我就用右手朝陈桂华嘴巴上扇了一巴掌,后来又朝她肩膀上推了一下,陈桂华就被我推倒在地了。蒋锡金于2015年6月28日陈述:今天早上8点多,我路过陈桂华家门口,看见陈桂华在家门口,就问她为什么向吴晓春说我和他老婆有男女关系,陈桂华不肯承认,吴晓春正好路过,因陈桂华否认说过我和吴晓春老婆有男女关系,吴晓春就和陈桂华吵起来,还为吴晓春家里的羊吃陈桂华种的菜一事吵架,争吵了一会儿,两人就互相推搡,互相拉拉扯扯。后来吴晓春甩出手要去抓陈桂华,陈桂华一让,没让他抓到,但是甩出去的手正好打在了陈桂华的脖子附近,然后陈桂华就坐在地上喊救命了,后来就没有再动手。陈桂华于2015年6月28日陈述:今天早上8点半左右,吴晓春到我家门口骂我,我就和他吵了起来,随后他用拳头朝我头打了三下,用手拉着我衣领把我摁到地上。后来还朝我的左脸打了两下。吴孟良于2015年7月22日陈述:我路过陈桂华家门口时,看见吴晓春、陈桂华、蒋锡金在陈桂华家门口,看到了吴晓春用拳头对着陈桂华后脑打了一拳,陈桂华被打后就弯着腰缩在那里,吴晓春继续对着陈桂华背部打了两拳,然后陈桂华就蹲着报警了。蒋锡金讲是因为陈桂华在背后对吴晓春说三道四。上述事实,有江阴市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吴晓春、陈桂华、蒋锡金、吴孟良的询问笔录、医疗费发票及相应的门诊病历及当事人在法庭上的陈述等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首先,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吴晓春因琐事与陈桂华产生口角,后对陈桂华采用打耳光等方式实施殴打,有《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吴晓春、陈桂华、蒋锡金、吴孟良的询问笔录予以作证,事实清楚,吴晓春应承担侵权责任,赔偿陈桂华被其殴打产生的损失。其次,对于陈桂华的损失,陈桂华提供的门诊医疗费票据及相应门诊病历,能够证明因被吴晓春殴打而产生的医疗费为1642.81元。吴晓春对医疗费的必要性、合理性有异议,应举证证明,但其既未提供证据,又未在本院规定期限内申请鉴定,应承担不利后果,故本院对其辩解理由不予采信,依法确认陈桂华的医疗费为1642.81元。最后,陈桂华认为其被吴晓春殴打,错过了最佳治疗时间,并产生了后遗症,但吴晓春并不认可,陈桂华又未举证证明吴晓春的侵权行为导致了其精神损害,更未证明因侵权所致的精神损害造成了严重后果,故对其要求吴晓春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吴晓春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陈桂华1642.81元。二、驳回陈桂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陈桂华已预交),由吴晓春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陈桂华。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审 判 长  沈金锋人民陪审员  韩福海人民陪审员  陆荷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陆 楠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