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3执恢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陈福林与秦光浩、黄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福林,秦光浩,黄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3执恢111号申请执行人:陈福林。被执行人:秦光浩。被执行人:黄磊。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依据:(2014)港商初字第37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陈福林与被执行人秦光浩、黄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港商初字第37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中,执行款项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陶明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葛真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