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223民初7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丁锦明与陈景秀、李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锦明,陈景秀,李志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223民初725号原告丁锦明。被告陈景秀。被告李志刚。案由:民间借贷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立案时间:2016年3月17日开庭时间:2016年4月28日2014年11月27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4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2个月,月利率为1.866%,以上事实,有抵押借款协议、转账交易成功记录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借款之后,二被告只向原告支付了至2015年5月26日的利息,余下借款本金及利息至今未偿还,现原告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符合法律的规定,本字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景秀、李志刚向原告丁锦明返还借款本金40万元及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标准:以4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5月2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866%计收)。案件受理费840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201元,由被告陈景秀、李志刚负担。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者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陶艳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明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