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邵东执字第1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尹滨与张佑民、周飞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滨,张佑民,周飞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邵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邵东执字第1139号申请执行人尹滨,男,1964年5月29日出生,住所地邵东县衡宝路***号,证件号码430521196405290015。被执行人张佑民,地址邵东县兴和路***号。被执行人周飞宇,地址邵东县兴和路***号。尹滨申请执行[张佑民、周飞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邵东县人民法院(或本院)于作出的(2015)邵东民初字第245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尹滨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或由本院审判庭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照的规定,裁定如下:邵东县人民法院(或本院)的(2015)邵东民初字第2455号[仲裁裁决书]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