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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1民初2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章华俊与董服由、颜风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华俊,董服由,颜风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1民初2170号原告:章华俊。被告:董服由。被告:颜风云。本院在审理原告章华俊与被告董服由、颜风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华俊撤回对被告董服由、颜风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9元,由原告章华俊负担(此款已交纳本院)。审 判 员  陈安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叶昭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