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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26执保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孙美玲与陈爱琴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美玲,陈爱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26执保182号申请人孙美玲,住黑龙江省绥棱县。被执行人陈爱琴,住黑龙江省绥棱县。本院(2016)黑1226财保18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对被执行人陈爱琴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棱支行账户XXXXXX、XXXXXX予以保全,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应立即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爱琴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棱支行账户XXXXXX、XXXXXX。人民法院冻结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期限届满后,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冻结的效力灭失。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孟凡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振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