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仪法执字第10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周华元与彭蓉等人车辆扣押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华元,田清德,彭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仪法执字第1024号申请执行人:周华元,男,汉族,1971年6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申请执行人:田清德,男,汉族,1974年1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被执行人:周华元,男,汉族,1984年3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被执行人:彭蓉,女,汉族,1985年10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仪民初字第5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周华元、彭蓉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华元、彭蓉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田清德、张光新支付借款本金21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225元,但被执行人周华元、彭蓉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彭蓉有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车牌号码:川R4A6**)。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彭蓉所有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车牌号码:川R4A6**)。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晓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邓焱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