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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民终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郑国城、林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国城,林智,林学明,倪美珍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民终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国城,男,1965年12月13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智,男,汉族,1979年6月20日,住福建省福安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学明,男,汉族,1952年1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倪美珍,女,汉族,1955年5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上诉人郑国城因与被上诉人林智、林学明、倪美珍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民初字第9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郑国城以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郑国城撤回上诉系其对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郑国城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6775元,减半收取为3387.5元,由郑国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国新审 判 员  田 青代理审判员  陈志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 彤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