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4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宁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王洪利、胡福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王洪利,胡福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4189号申请执行人宁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何洪福,主任。被执行人王洪利。被执行人胡福微。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王洪利、胡福微非诉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宁非诉行审字第11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单新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贾立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