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2执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李西平与赵光亮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西平,赵光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2执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西平,女,生于1956年7月28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户籍所在地合江县合江镇,经常居住地合江县合江镇。被执行人赵光亮,男,生于1972年3月28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户籍所在地合江县白米镇,经常居住地合江县合江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合江民初字第2508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李西平申请执行赵光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作出(2016)川0522执8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赵光亮所有位于合江县合江镇住房一套。由于被执行人赵光亮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赵光亮所有位于合江县合江镇住房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赵益平审判员 余自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 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