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3刑初2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孙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刑初253号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男,1981年10月23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汉族,高中文化,公司职员,户籍地青岛市市南区,暂住地青岛市市北区。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3月1日被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市北检公刑诉[2016]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宋正峰人民陪审员 张峰先人民陪审员 兰正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 娟书 记 员 王晓冬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