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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23民初13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23民初1330号原告黄某某,女,1990年12月26日生,汉族。被告孙某某,男,1991年2月2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宋  会  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姚晓磊(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