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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5民初6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陈荣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陈荣跃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5民初636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陈荣跃。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陈荣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李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