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5民初6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陈荣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陈荣跃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5民初636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陈荣跃。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陈荣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李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