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昌洪艳与被执行人梁洪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昌洪艳,梁洪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303号申请执行人:昌洪艳,女,196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梁洪伟,男,1976年4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申请执行人昌洪艳与被执行人梁洪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丰民一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并以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涉及交通肇事罪被有关部门采取了强制措施,现无法进行执行,故暂时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一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琳琳审 判 员 曹国光审 判 员 王 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田家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