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执字第246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与滕桂红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滕桂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相执字第246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负责人陆银海,行长。委托代理人沈春明,江苏安珀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建平,江苏安珀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滕桂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与滕桂红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作出的(2015)相商初字第00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权利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878918.75元。本院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执行书后,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被执行人地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均未履行义务。执行中,本院寄出的传票、执行通知、财产申报令均遭退信。经查被执行人滕桂红为江苏省江都市人,本院目前无法查知其具体所在地,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具体住址。本院虽已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泰元路318号23幢907室的房屋,但该房屋已设有抵押债权,抵押权人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且该房屋被苏州工业园区法院在先查封,因此本院暂时无法变现处置。另查,被执行人滕桂红涉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较多,均未有效执结。本院向相关部门进行查询,均未查获被执行人名下有相应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4月28日被执行人被我院依法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系统。本院将上述情况反馈申请人,申请人对此无异议,并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生效民事判书确认的还款义务,但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无法找到,本院未查获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确认,亦同意人民法院对本案终结执行,因此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可予终结执行。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5)相商初字第00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倪建达执行员 路宽成执行员 吴 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