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81执4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杨付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81执40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室。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罗德江,湖北兴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申请执行、代为调查取证、提供执行线索;代为签收和递送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文书;代为参加执行阶段的调解、和解等。委托代理人:赵小平,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执行人:杨付江,男,1966年8月16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丹江口市丹江大道***号*栋*号。系丹江口市沿江路盛世豪门娱乐城业主。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执行人杨付江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4)鄂十堰中知初字第004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5年12月17日向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经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执行人杨付江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十堰中知初字第004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XX强审 判 员 潘如文代理审判员 刘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青伟附: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