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6民初9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朱恒与王秀群、杭州深旺贸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恒,王秀群,杭州深旺贸易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6民初919号原告:朱恒。被告:王秀群。被告:杭州深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环兴路352号现代印象广场2幢1单元2204室。法定代表人:张海霞。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105号凯喜雅大厦14层。代表人:王长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恒诉被告王秀群、杭州深旺贸易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厉暄萱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朱恒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於 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梁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