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2民初1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原告陈美艳与被告汪方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美艳,汪方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2民初1140号原告陈美艳,女,196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告汪方强,男,1964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美艳与被告汪方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美艳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美艳向本院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和第三人利益,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美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 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喜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