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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2民初1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原告陈美艳与被告汪方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美艳,汪方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2民初1140号原告陈美艳,女,196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告汪方强,男,1964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美艳与被告汪方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美艳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美艳向本院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和第三人利益,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美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 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喜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