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3民初17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郑国军与陈凤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国军,陈凤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1718号原告:郑国军。被告:陈凤山。原告郑国军与被告陈凤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贾丽秋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国军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国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国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由原告郑国军承担。审判员 贾丽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元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