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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雷仙丽诉秀图(上海)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仙丽,秀图(上海)投资有限公司,郭顺元,福建保兰德箱包皮具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民初55号原告雷仙丽,女,畲族,1983年3月13日生,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张南堂,上海市中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秋敏,上海市中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秀图(上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金通路1736弄1号403室。法定代表人鲍文雄。被告郭顺元,男,1970年8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被告福建保兰德箱包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笏石工业园区内。法定代表人郭顺元。本院受理原告雷仙丽诉被告秀图(上海)投资有限公司、被告郭顺元及被告福建保兰德箱包皮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福建保兰德箱包皮具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福建保兰德箱包皮具有限公司认为:其住所地在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XX园内,故本案应移送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合同签订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原告雷仙丽是以其与被告秀图(上海)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及原告雷仙丽与被告郭顺元、福建保兰德箱包皮具有限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为依据提起本案诉讼的,在《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第十六条中就争议的解决约定为协商不成的,向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合同签订地为上海浦东。而《保证合同》中约定争议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故本案应以《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的约定来确定管辖,即以签订地人民法院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因原告起诉的标的金额为1.7亿余元,且被告郭顺元、福建保兰德箱包皮具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均不在本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诉讼标的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由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福建保兰德箱包皮具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福建保兰德箱包皮具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 清审 判 员  陆文芳人民陪审员  耿晓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娟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