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91民初66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李慧香与薛化民、南阳建工集团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慧香,薛化民,南阳建工集团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民初6680号原告李慧香,男,汉族,1978年6月11日出生。被告薛化民,男,汉族,1964年6月4日出生。被告南阳建工集团。法定代表人鞠兰。本院审理原告李慧香诉被告薛化民、南阳建工集团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牛建军人民陪审员  王 飞人民陪审员  王素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