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刑更26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罪犯麻春霞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麻春霞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2627号罪犯麻春霞,女,汉族,大专文化,1962年3月23日出生于甘肃省兰州市,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服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5日作出(2012)宁刑二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麻春霞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至2019年1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责令共同退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非法所得。被告人麻春霞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8日作出(2013)苏刑二终字第00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于2016年3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以罪犯麻春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麻春霞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罚金未履行,非法所得未退出。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南京女子监狱罪犯财产刑执行、民事赔偿、退赃情况核查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麻春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未履行财产刑,未退出非法所得,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麻春霞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8年4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舒晓艺审判员 郭正道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