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刑更7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周小峰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小峰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705号罪犯周小峰,男,汉族。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本院于2005年4月28日作出(2005)桂市刑初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小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8503元。被告人周小峰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23日以(2005)桂刑复字第30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10月19日交付执行。2008年2月29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0年5月、2012年9月、2015年1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三次,共计减刑五年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5月28日止。执行机关桂林监狱于2016年4月14日提出对罪犯周小峰予以假释,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桂林监狱以罪犯周小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为由,提请本院对该犯予以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小峰已被实际执行刑期十年以上,并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06年、2008年、2012年、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07年、2009年、2010年、2011年度获监狱表扬;2013年被评为自治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度被评为优秀学员。自2014年9月至2015年1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89.35分。该犯已分别于2015年12月10日、2016年1月11日缴纳赔偿金48503元。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小峰已被实际执行刑期十年以上,并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小峰予以假释,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20年5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 军审 判 员 谢国泉代理审判员 谢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蒙佩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