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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2民初53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沈阳市沈阳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耿连生典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沈阳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耿连生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5310号原告沈阳市沈阳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南大街20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41061911-3。法定代表人高坤,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晓希,男,199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委托代理人陈鹏,系辽宁大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耿连生,女,195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本院受理原告沈阳市沈阳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耿连生典当纠纷一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耿连生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原告法定代表人高坤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沈阳市于洪区沈大路18-2号(4-4-4)、建筑面积82.47平方米的房屋为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法定代表人高坤所有的位于沈阳市于洪区沈大路18-2号(4-4-4)、建筑面积82.47平方米的房屋;二、冻结被告耿连生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吕祁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常潇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