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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41民初42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13

案件名称

杨某与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1民初4260号原告杨某,女,1981年5月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被告翁某某,男,1980年8月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杨某诉被告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田 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姜新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