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41民初42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13
案件名称
杨某与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1民初4260号原告杨某,女,1981年5月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被告翁某某,男,1980年8月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杨某诉被告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田 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姜新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