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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2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王春福诉宋兆君借用合同纠纷 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福,宋兆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02执101号申请执行人王春福,男,住所地黑龙江省。被执行人宋兆君,地址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执行王春福申请宋兆君借用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民商初字第61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宋兆君应支付申请人王春福案款51703.2元,承担执行费675.55元。本院已执行51403.2元,尚有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宋兆君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黑0202执10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 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云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