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4民初26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张建平与张桂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平,张桂令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民初2610号原告张建平,男,44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张桂令,女,41岁,无职业,现住赤峰市松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平诉被告张桂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平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桂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张桂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国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昕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