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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4民初26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张建平与张桂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平,张桂令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民初2610号原告张建平,男,44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张桂令,女,41岁,无职业,现住赤峰市松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平诉被告张桂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平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桂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张桂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国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昕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