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民初26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田利利与赵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利利,赵海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2686号原告:田利利,女,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委托代理人:吴海波,安徽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海林,男,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利利与被告赵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利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田利利承担。代理审判员 付 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阮鑫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