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4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深圳市居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与王浩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居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王浩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4199号原告:深圳市居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东明路11号6、7、8、9卡,组织机构代码05533071X。法定代表人:谢治平。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丽平,该司员工。被告:王浩,男,197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原告深圳市居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与被告王浩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宇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因被告王浩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刘宇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梁丹妮、人民陪审员邓杏妹共同组成合议庭。审 判 长 刘 宇审 判 员 梁丹妮人民陪审员 邓杏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蔡春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