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528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20
案件名称
元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黄建明等二人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元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建明,李咪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28执57号申请人元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元阳县南沙镇常青路19号。法定代表人孔成明,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黄建明,男,1972年9月15日生,哈尼族,公务员,云南省元阳县人。被执行人李咪绕,女,1971年1月20日生,汉族,农民,云南省元阳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元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黄建明、李咪绕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黄建明、李咪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依法强制划拨了被执行人黄建明的存款,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元阳县人民法院(2014)元民二初字第14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志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苏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