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81民初18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潘伟忠与黎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伟忠,黎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81民初1865号原告:潘伟忠,男,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被告:黎见,男,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委托代理人:王树林,江油市中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伟忠诉被告黎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年4月7日立案受理,2016年4月28日原告以与被告在本院(2016)川0781民初1867号案件中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伟忠撤回对被告黎见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43元,减半收取771.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邓彦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肖 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