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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81民初字第6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孙某某离婚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81民初字第667号原告宋某某,女,1984年生,汉族,农民,洮南市人,地址:洮南市.被告孙某某,男,1982年生,汉族,农民,洮南市人,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宋某某诉孙某某离婚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宋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陈洪波人民陪审员  刘立新人民陪审员  王 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