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81民初字第6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孙某某离婚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81民初字第667号原告宋某某,女,1984年生,汉族,农民,洮南市人,地址:洮南市.被告孙某某,男,1982年生,汉族,农民,洮南市人,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宋某某诉孙某某离婚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宋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陈洪波人民陪审员 刘立新人民陪审员 王 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