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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民申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赵希国、赵希强、邓清英与梓潼县翔龙页岩砖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希国,赵希强,邓清英,梓潼县翔龙页岩砖厂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民申15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希国,男,生于1971年9月13日,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住四川省梓潼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希强,男,生于1973年12月13日,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农民,住梓潼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邓清英,女,生于1951年3月15日,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农民,住梓潼县。以上再审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鹏,四川恒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梓潼县翔龙页岩砖厂,住所地:梓潼县白云镇玉龙村*组。负责人:何宇。再审申请人赵希国、赵希强、邓清英因与被申请人梓潼县翔龙页岩砖厂(以下简称翔龙页岩砖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绵民终字第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赵希国、赵希强、邓清英申请再审称:(一)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认定赵本开的下班时间是被申请人提供的放假通知。实际赵本开的上班时间存在重大疑问,赵本开是下班后接到工友宋维满传达王洪伟的指示,去做自己没有做完的工作。(二)能提供宋维满、消桂芳经过公证的证言、勾俊玉、牟维富证人证言直接证明赵本开是下班后准备回家而又接到被申请人老板王洪伟的做工指示,骑车去做工时发生事故而死亡的。(三)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二审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但被申请人拒绝签收,二审法院不仅没有依据调解协议的内容作出判决,而是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依法申请进行再审。被申请人翔龙页岩砖厂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认为:本案中再审申请人的亲属赵本开在翔龙页岩砖厂从事开顶车工作,提供劳务活动。2014年5月1日早上8点44分驾驶自有机动三轮车撞上停靠在厂区内的一辆案外人的车牌为川20A26**号大中型拖拉机上。9点08分,120救护车赶到厂区时经确认赵本开已经死亡。在再审审查时,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证人宋维满、勾俊玉、牟维富的证人证言,以及证人宋维满、消桂芳经公证后的证言及录音光盘,经审查属于新证据。结合本案事发时赵本开是在雇佣工作期间,其行为与从事的雇佣活动有着相关的联系,翔龙页岩砖厂作为接受劳务一方的雇主,应在本案中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审判决不承担责任处理不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以及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可知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综上,赵希国、赵希强、邓清英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严 曦代理审判员  钟定榕代理审判员  骆廷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