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5民初17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魏金星与王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金星,王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5民初1705号原告魏金星(反诉被告),农民。委托代理人XX,天津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昆(反诉原告),农民。委托代理人杨颖,天津津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魏金星与被告(反诉原告)王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魏金星及被告(反诉原告)于2016年5月11日均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及反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魏金星及被告(反诉原告)王昆的撤诉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魏金星撤回起诉;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王昆撤回反诉。诉讼费198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魏金星负担;反诉费611元由被告(反诉原告)王昆负担。审判员 张 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洪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