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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1财保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永州家美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乐泛商贸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永州家美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湖南乐泛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1财保60号申请人永州家美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永州市冷水滩区潇湘大道。法定代表人李红波,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湖南乐泛商贸有限公司。地址: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号红星大厦****号。法定代表人董建国,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永州家美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南乐泛商贸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乐泛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湖南乐泛商贸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永州家美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乐泛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未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隆改平审判员  靳 晓审判员  李艳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南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