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5执3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郓城县誉兴种植专业合作社与刘康贤、王丽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郓城县誉兴种植专业合作社,刘康贤,王丽,刘进良,刘春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5执395号申请执行人郓城县誉兴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郓城县。法定代表人:李言会,理事长。被执行人刘康贤,农民。被执行人王丽,农民。被执行人刘进良,农民。被执行人刘春华,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郓城县誉兴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执行人刘康贤、王丽、刘进良、刘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郓民初字第156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协助义务。但是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且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郓城县人民法院(2015)郓民初字第156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樊庆国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张西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谭亚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