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17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张云田与刘建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云田,刘建新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771号原告张云田,农民。被告刘建新,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云田诉被告刘建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张云田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云田负担875元,下余案件受理费875元,由本院于本裁定生效后十日内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孙建青代理审判员 屈 猛人民陪审员 王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