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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17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张云田与刘建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云田,刘建新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771号原告张云田,农民。被告刘建新,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云田诉被告刘建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张云田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云田负担875元,下余案件受理费875元,由本院于本裁定生效后十日内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孙建青代理审判员  屈 猛人民陪审员  王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