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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4执保8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安徽信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尹秀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信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尹秀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4执保85-4号申请执行人:安徽信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周和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尹秀廷,女,1973年2月15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504民初1238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尹秀廷在中国工商银行045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94424.01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宏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魏 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