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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行申2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北京市房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杨照升其他复核行政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6)京行申267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照升,男,1978年10月11日出生。申请再审人杨照升因诉行政处罚缴款书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终审法院)作出的(2015)二中行终字第235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条件;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杨照升提起本案诉讼所针对的对象,系其缴纳罚款时北京市房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对其出具的行政处罚缴款书,该缴款书并非对其产生效力的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故对其起诉应予驳回。因此,终审法院裁定驳回杨照升的起诉正确。杨照升申请再审的诉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杨照升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