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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4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李小方申请执行张留勇、李转方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方,张留勇,李转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4执111号申请执行人李小方,男,1964年生。被申请执行人张留勇,男,1969年生。被申请执行人李转民,男,1964年生。李小方申请执行张留勇、李转民赔偿一案,(2015)卢民一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小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已执行债权99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卢民一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段宇飞审 判 员  胡 斌助理审判员  陈金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武张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