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04执2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陈荣辉与萧敏华、萧培兴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荣辉,萧敏华,萧培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C}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04执2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荣辉,男,住江门市江海区。被执行人:萧敏华,女,住中山市小榄镇。被执行人:萧培兴,男,住中山市小榄镇。申请执行人陈荣辉与被执行人萧敏华、萧培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海法海民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萧敏华、萧培兴拒不按该民事判决书履行付款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荣辉与被执行人萧敏华、萧培兴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陈荣辉与被执行人萧敏华、萧培兴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允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704执21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付款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韶海代理审判员 曾其峰人民陪审员 黄仲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余韵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