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行申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芦起明其他复核行政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6)京行申272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芦起明,男,1952年3月8日出生。申请再审人芦起明因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终审法院)作出的(2015)二中行终字第215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本案中,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以下简称大兴公安分局)所属西红门派出所接到芦起明的报案后,通过相关调查工作查明该案系报警人芦起明与孟宪梅因借款产生的纠纷,属于一般民事纠纷,不存在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故告知报警人通过合法途径进行解决,并无不妥,大兴公安分局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对于芦起明在二审期间提出的新诉讼请求,因不属于本案二审案件的审理范围,终审法院对其新提的上诉请求不予审理,并无不当。因此,终审法院判决驳回芦起明的诉讼请求正确。芦起明申请再审的诉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芦起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