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010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宁国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宁国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富利达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等与安徽富利达照明电器有限公司、金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国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宁国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富利达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安徽富利达照明电器有限公司,金晶,汪宪民,章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1009号申请执行人:宁国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法定代表人:金国清,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富利达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汪峰,该××总经理。被执行人:金晶,女,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松木场河西8号601室,现住浙江省临安市黄金水岸小区四单元15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10619830206156X。被执行人:汪宪民,195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浙江省临安市。被执行人:章娟,195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浙江省临安市。申请执行人宁国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富利达照明电器有限公司,金晶,汪宪民,章娟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宣中民二初字第001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宣中民二初字第00132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审判员 彭毅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崇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