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83执异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谭伯康与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3执异8号案外人广东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连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27349900159。法定代表人黄洪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振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连州市连州,该公司员工。申请执行人谭伯康,男,汉族,原住广东省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长沙,现住开平市三埠区。身份证号码×××7255。被申请执行人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长沙幕沙桥西路金都花园南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914407831942294026D。法定代表人甄冬长,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雄平,该公司员工。本院在执行(2014)江开法执字第703号申请执行人谭伯康与被执行人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一案过程中,案外人广东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扣划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在佛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八分社80XXX4账户的存款539300元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6日公开召开听证审查,案外人广东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振杰、申请执行人谭伯康、被执行人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雄平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广东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称:我公司与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是挂靠关系,被法院扣划的涉案款项是我公司挂靠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承建广东烟草清远市有限公司佛冈县分公司经营业务用房程建设项目的工人工资保证金,该工人工资保证金账户是我公司按照《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以被挂靠单位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名义开设的,建设单位广东烟草清远市有限公司向该工人工资保证金账户存入的539300元,实质上是向我公司支付工程款作为保证金,属我公司所有,该项专款只能用于支付我公司因承建项目工程拖欠承建项目工程的工人工资,不能作为其他用途。我公司与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按合同约定只支付挂靠费即管理费,且该费用我公司已按约支付,不拖欠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款项。综上,开平市人民法院依据(2014)江开法执字第703号案扣划我公司以被挂靠单位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开设的工人工资保证金账户存款539300元是属我公司所有,异议请求开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7日扣划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在佛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八分社80XXX4账户的存款539300元,退还案外人广东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案外人提供了以下证据:1、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管理协议书;2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协议;3、注销保证金专户申请表、工资保证金退还申请表;4、中国建设银行汇款凭证(已经原件核对)。上述证据足以证明涉案账户款项为我方汇入的工人工资保证金。申请执行人谭伯康称:对案外人所主张的涉案扣划款项属其公司挂靠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承建广东烟草清远市有限公司佛冈县分公司经营业务用房建设项目的工人工资保证金没有异议,从保护工人工资角度出发同意退还涉案扣划款项539300元给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被执行人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称:涉案扣划款项是案外人广东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挂靠我公司承建广东烟草清远市有限公司佛冈县分公司经营业务用房建设项目的工人工资保证金,属案外人所有,应退回案外人广东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经审查查明:本院立案执行的(2014)江开法执字第703号申请执行人谭伯康与被执行人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3)江开法民二初字第203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定的时间内履行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于2014年4月14日作出(2014)江开法执字第703-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8876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物。2015年12月17日向佛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八分社发出(2014)江开法执字第703号《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将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在佛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八分社80XXXX4账户的存款543757.21元,扣划至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账户。另查明,案外人广东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属挂靠关系,案外人广东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建筑工程的需要而在佛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八分社以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开设的80XXX4账户,是属工人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2013年8月12日付款人广东烟草清远市有限公司向该账户汇入款项539300元,用途为工资支付保证金。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4月14日作出(2014)江开法执字第703-1号执行裁定,并于2015年12月17日执行扣划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在佛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八分社80XXX4账户的存款539300元依法有据。现案外人提出本院扣划的涉案存款539300元所有权应属其所有,应予退还的主张。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涉案被扣划账户是案外人广东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建筑工程需要而以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设立的工人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案外人提交的上述证据证明该涉案扣划款项是建设单位广东烟草清远市有限公司以支付工程款形式向被扣划账户汇入的工人工资保证金,属案外人广东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且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均对案外人提出被扣划账户内的539300元是其承建广东烟草清远市有限公司佛冈县分公司经营业务用房建设项目的工人工资保证金予以确认,并同意退还。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对本院涉案扣划的80XXX4账户存款539300元并无实际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该笔款项不属于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所有。因此,案外人请求涉案扣划的80XXX4账户存款539300元应予退还的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江开法执字第703号执行案件对2015年12月17日扣划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在佛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八分社80XXXX4账户的存款543757.21元的执行。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认为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执行人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裁定解除已经采取的扣划执行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戚锦洪审 判 员 张永进代理审判员 黄婷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万丽劳惠萍-6-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