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河民一初字第19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胡永明与辽宁开宇律师事务所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永明,辽宁开宇律师事务所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一初字第1947号原告:胡永明。被告:辽宁开宇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号开宇大厦。负责人:杨占家,该所主任。委托代理人:汪军,辽宁开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永明与被告辽宁开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永明撤回起诉。诉讼费5870元,减半收取2935元,由原告胡永明负担。审 判 长 张 力代理审判员 张 莹人民陪审员 杨美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付 琼 来自: